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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改邪归正:精神病人犯罪应该要从重处罚!

发帖:zgzx1 | 2025/8/13 20:34:55 | 第 1

呼吁改邪归正:精神病人犯罪应该要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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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19岁的女大学生,在江西八大山人梅湖景区遇刺身亡的新闻,看得人浑身发冷,更让人揪心的是警方通报里的一行字:“嫌疑人有精神病史”。
    
     这个标签一出,立刻让舆论变得更加复杂,近年来“精神病”似乎成了许多恶性案件中一个反复出现的挡箭牌。难道这女孩的命,就值一句“有精神病史”吗?
    
     精神病人,更应该让制度从严处罚,加速将其淘汰!而不是赋予特权从轻甚至免责搞所谓“人道”。
    
     1、“有精神病史”≠不用负责,关键看他行凶时“清不清醒”。
     很多人看到“精神病史”就火大,觉得这是凶手的“免罪金牌”。但法律早有规定:不是所有精神病人犯罪都能免责。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了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认定标准:
     1)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经医学鉴定确认后,可免除刑事责任,但需强制医疗。
     2)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正常状态下犯罪需承担完全刑事责任。
     3)部分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依法从轻处理。
     坦白讲,这里面“医学鉴定”就是关键,直接关系到凶手的命运。
    
     从目前的信息看,凶手是骑电动车、先搭讪被拒,再掏出剪刀捅人,事后还想跑——整个过程逻辑清楚,不像“完全失控”。他知道控制电动车、他并没有去找一个大汉搭讪,知道找年轻女孩搭讪、甚至知道挑要害捅,这更像是故意杀人,而不是发病失控。
    
     说实在的,很多人犯罪都是“精神不正常”情况下发生的,比如前天在沈阳19岁小伙开车与骑车男子因争道抢行发生口角,小伙开车反复撞人(视频),旁观者都在喊小伙别冲动,会死人!小伙回应:我今天就杀了!“没人治你,00后治你”。
    
     之前也有类似的事:有精神病史的人在菜市场因为琐事砍伤他人,法院认定他行凶时“有部分辨认能力”,最终判了10年。所以这次,“精神病史”未必能让他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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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所谓精神病人,很多人并不是完全处于失控状态,而是间歇性发病,有时候与我们常人一样,有时候精神错乱。很难预判。所以很多精神病人才能出现在我们的日常的生活环境中,和我们一样的生活。比如这个逛公园的。
     所以精神病人,也应该和我们普通人一样承担责任,这就像普通人有的人性格比较温和,有人性格比较暴躁,有的人心胸狭隘,有的人心胸宽广,都是不同的状态。但是我们会因为有人性格容易激动,容易和别人吵架,他就不承担责任吗?
    
     3、精神病人犯罪可以免责、可以获得人道关怀,这逻辑不对!精神病,对他自身是悲剧,对社会是负担,如果监护人不能有效管理和约束,就更应该让制度加速淘汰,犯罪后从严处罚!而不是赋予特权从轻甚至免责搞所谓“人道”,没有意义,太虚伪了。
    
     4、杀过人的精神病人,不可能通过治疗让其恢复正常重回社会,而社会要承担巨大的社会成本,维护这些人的生存,而他们很容易再次犯案,那些受到伤害者很难获得公道和心理平衡。就算是野兽,它如果伤人,政府会有赔偿,也是可以击毙动物的。动物园的老虎狮子如果咬死了人,也会被杀死,不会说它是畜牲就可以啥责没有。
    
     5、刑罚的意义就是通过处罚,维护社会公正,这个公正很大程度就是心理平衡,一个家庭,一个花一样年纪的女孩,被莫名其妙的杀害了,凶手却得不到处罚,这就无法让受害者家庭心理平衡,也就是说永远不可能实现社会公正。
    
     5.因为精神病有“特权”优待,正在成为律师和司法、医疗系统相互勾结,为免死金牌利益勾兑。普通人很难去建立这样的体系,但是律师和医院却会因为工作权利(权力),建立起金钱和利益关系,在鉴定时出具不公正的鉴定意见,最后让一些凶手免死。电影里有、小说里有、现实中也有。
    
     精神病当街杀人,不仅是剥夺了别人的生命,对被害人的家庭带来巨大伤害,并且对社会稳定产生持续压力。
     杀人偿命,这是几千年古老的理念,对杀人凶手,不能一纸精神病鉴定,让其免死,更让其成为被害者家庭永远的伤痛、自己家庭也是负担,甚至是全社会的负担。就像地雷,就像定时炸弹,理应清除!杀人者因为精神病不偿命,除了律师和鉴定机构,整个社会都是受害者。
    
     那些杀人者,既然能剥夺别人的生命,自己也以命相抵,这才是真正的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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