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31 [转贴]如此排名:15天推出中国最有影响力MBA排行榜! a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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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 31 [转贴]如此排名:15天推出中国最有影响力MBA排行榜! 4f 12 2005/11/6 14:00:49 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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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李老师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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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转贴]如此排名:15天推出中国最有影响力MBA排行榜! 35
1783      某媒体要求参加排名的院校在2005年10月15日之前提供资料,而中国最有影响力MBA排行版推出时间为2005年11月1日。
         
         《世界经理人》杂志在发给全国各大MBA院校的传真件中更是出现了向“愿意参加宣传推广的院校,收取一定的费用”这样的字样,其用意非常明显!
         
         交了钱,名次自然好说!腰杆子硬的学校自然可以不予理睬,谅它也不敢乱排!只是苦了那些可上可下的学校,还不赶紧破财消灾!否则有你的苍蝇吃!
         
         偶这里有一张传真件的扫描图片,可惜发不上来!
         
         
         附:[转帖]有关“中国MBA商学院排行榜”的几点分析
         
         一、《经理人》杂志主办“中国MBA商学院排行榜”的概况
         2004年6月,《经理人》杂志启动了“中国MBA商学院排行榜”调查项目,主办方委托第三方益普索公司调查。调查对象为2004年以前被教育部正式批准举办MBA教育项目的65所商学院。调查的目标学生为2001年MBA毕业生,即全部参加MBA全国联考并于2001年获得了该校MBA学位证书的MBA毕业生,调查范围涉及商学院、MBA毕业生、MBA毕业生雇主。根据主办方《经理人》杂志研发的MBA排行指标体系,在对商学院的调查中,主要涉及师资实力、学员多样性、就业服务、国际化水平等7个方面。在对MBA毕业生的调查中,主要涉及毕业生的薪酬收入、对学校MBA教育的满意度以及个人职业发展状况等方面。在对MBA毕业生雇主调查中,主要涉及雇主对MBA毕业生的分析决策能力、国际视野、执行力、团队精神等的评价,以及对所雇佣MBA毕业生的性价比的评估。2004年11月1日,《经理人》杂志发布“中国MBA商学院排行榜”调查结果,公布前二十位商学院。
         (备注:以上信息来自《经理人》杂志第总124期的相关报道)
         
         二、律师观点
         1、《经理人》杂志主办“中国MBA商学院排行榜”可能主要涉及侵犯学院名誉权。
         《经理人》杂志主办“中国MBA商学院排行榜”可能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局面。商学院排名的背后隐含着等级、社会声誉、生源素质、资金流向、校友圈子等一系列因素,一般来说,排名*前的招生相对容易,学院资金充足很容易发展壮大;而排名*后的招生会相对困难,资金不足会阻碍自身的发展,一味地排名反而会给国内商学院的发展带来负面的影响。
         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关键在于所报道的内容是否基本失实。如果基本失实,则可认定《经理人》杂志侵犯了学院的名誉权,反之,其属于正常的新闻/社会舆bbshuang霜润肤2011润唇膏排行榜眼影男士护肤品哪种好润唇什么牌子瘦身好论监督范畴。
         
         2、如何认定《经理人》杂志主办“中国MBA商学院排行榜”中对有关学院的报道的内容基本失实?
         其中的切入点可能主要在于:
         (1)调查内容基本失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第八条规定:“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如果排行榜中对学院的有关内容,如师资实力、人气、毕业收入等内容,明显失实,就误导公众对学校产生错误的评价,损害了学院的名誉。
         (2)报道和排名行为中存在错误。《经理人》杂志对“中国MBA商学院排行榜”的报道和排名行为中可能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A各分类指标概念模糊并且没有进行必要的说明。该排名榜对各个指标的涵义并没有合理的说明。如就业指导、人气、职业发展等指标可以有多种内涵和多种理解,应得到明确说明。从法律角度而言,在向社会公众进行有关涉及学院名誉的报道时,对于关键性的事实和概念没有做出必要的、合理的说明,导致一个正常的、理性的第三方产生误解,这对于被报道者的名誉权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本身就是一种侵犯。以“人气”指标为例,由于《经理人》杂志在报道中没有说明具体含义,足以使任何一个正常的、理性的人产生迷惑和误解:“人气”指的是商学院在公众中的知名度?商学院每年的报名人数?商学院每年的录取人数?或是其他指标?
         这种缺乏合理说明的模糊表述,本身就是《经理人》杂志犯下的一种过错,对于那些被冠以“人气低”的商学院而言,在客观上已经遭受了不白之冤和名誉损失。
         B未说明计算方法。《经理人》杂志对“中国MBA商学院排行榜”中各个学校的各项指标的计算方法未做说明,对各项指标的数据获得的依据未作说明。
         C未说明排名方法。《经理人》杂志未说明各项指标占总指标的权重,无法对排名作合理解释。这些做法本身就意味着《经理人》杂志在公布排名榜的行为中存在过错。
         
         3、《经理人》杂志应是责任的直接承担者。
         由于在《经理人》杂志上写明该排行榜项目的主办者是《经理人》杂志,因此,从法律角度而言,如果存在任何责任和索赔,《经理人》杂志将是责任的直接承担者,如果进行交涉和诉讼,应直接针对《经理人》杂志。至于IPSOS公司,应该是处于一种受《经理人》杂志委托进行调查的地位,应就其项目调查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责任向《经理人》杂志负责,属于间接的责任者(以上观点主要是依据《经理人》杂志的报道)。换句话说,《经理人》杂志在这件事中扮演的不仅仅是新闻媒体的角色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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