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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限制县委书记的权力刻不容缓 2007/4/16 11:3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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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县委书记的权力刻不容缓
     
    
     一个非常严肃和非常迫切的问题:如何限制县委书记的滥用职权。三条,都只能说是治标不治本。但,治了一下,总比没有治好。
     作者:方科
    
     县委书记成为腐败的重灾区,这是几年前人们就已经形成的共识。到目前为止,全国究竟有多少县委书记已经落入法网,我没有统计,也不值得我作过多的关注。因为用多少县委书记落入法网作比较,没有实质性意义。这就如同我以前说过的观点一样,目前以安徽省落入法网的县委书记为最多,绝对就不能够说安徽省的县委书记最贪婪。但,在我国的中央、省、市、县、乡的五级政权机构中,县委书记是腐败的重灾区应该不容器置疑。
    
     但从“彭水诗案”发生后,如果我们还只认为县委书记是腐败的重灾区,这只能说我们对县委书记这个角色的认识还不全面。县委书记不光在经济上腐败,而且在政治上还极端专制。最近媒体披露的山西省稷山县3名科级干部将反映该县县委书记的相关材料整理成文竟然被法院判刑,更加证明了我的判断。在这里,县委书记俨然是封建社会的“一国之君”,大有“君要臣死,臣不敢不死”的威风。对这一点,湖南省新上任的纪委书记许云昭也说:“在有的地方,对县委书记的错误言论,即使是县长也不敢分辩。”在这样的县委书记执政的地方,我们党积极倡导的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同级纪委监督同级党委的制度,统统黯然失色。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非常严肃和非常迫切的问题:如何限制县委书记的滥用职权。
    
     第一,应该对已经滥用职权的县委书记严格按党纪国法处理。话题又要说到“彭水诗案”上。重庆市能够对“彭水诗案”的事情调查清楚并定性准确,这是以汪洋为书记的功勋。我对“彭水诗案”的定性予以了高度评价,甚至用了这是一个划时代的开始;但对“彭水诗案”的始作俑者的处理,就太令人费解,简直不敢相信这是以汪洋为书记的市委作的决定。“彭水诗案”的始作俑者如果不能按照党纪国法处理,党纪和国法就不应该存在了。对于这一点,我一直是这样认识的,如果我们不能做到依法办事,我们当初就不应该制定这些法律条文。能不能够按照法律条文办,在某种程度上说,也是执政者有没有诚信的问题。
    
     第二,同级纪委应该切实履行监督同级党委的职责。如果认为这个问题目前还不可能做到,上级纪委就应该切实负起责任来。上级纪委应该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盯住县委书记。
    
     第三,公检法要有独立性。实际上,我们的公检法还是有一定的独立性的,想一想上个世纪发生在山东泰安与原市委书记胡建学斗争的检察长公培汉和本世纪发生在湖南郴州的与原市委书记李大伧斗争的公安局长孙湘隆,我不知道彭水县和稷山县公检法的头头们是否感到羞愧。我就不相信,县委书记在当时忘乎所以,犯下低级错误,公检法的头头们就没有想到这是在甘当某人的家奴、在助桀为虐?
    
     以上说的三条,都只能说是治标不治本。但,治了一下,总比没有治好。
    
2007/4/16 11:3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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