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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碳减排责任:消费产品的国家&生产产品国家?


发布日期:2010/3/7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樊纲建言减排新路线图:以消费排放定各国责任



 在国际气候谈判进入停滞期时,中国学者试图给出新出路。

  “‘国家间减排协作计划’(Inter-country JointMitigation Plan,缩写为ICP),作为国际间合作减排的‘第三渠道’,以促进发达国家按其应负起的责任进行必要的资金和技术转移,促进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实现更多的减排。”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基金会秘书长、国民经济研究所所长樊纲称。

  樊纲所称的“ICP”概念,来源于一份课题报告的结论。即中国经济50人论坛与斯德哥尔摩国际环境研究院便开展了一项题为“走向低碳经济,应对气候变暖”的研究。

  “ICP远远优越于现在的CDM机制。”作为课题组组长,樊纲坚信该研究团队的理论,并给出了理由——相比CDM的纯市场机制,ICP更注重国家政府间的协作,即强调发达国家在国家层面的技术转让和资金配置承诺,也保证发展中国家实施渐进减排策略的承诺。

  更令人注意的是,该课题组对减排责任进行了另一解读。即以“人均历时累计消费排放量”计算各国的减排责任,也就是说,有减排责任的是,消费产品的国家而不是生产产品国家。

 ICP激发国际减排新动力?

  目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关于气候减排的合作仅有两个渠道:CDM和多国基金(MF)机制,缺乏国家层面的资金和技术国际协作减排制度。

  显而易见,当前国际减排协作机制中存在很多不足。

  事实上,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太少。樊纲指出,CDM中每年资金转让额度仅为8000万美元,而多国基金当前累计也仅有10亿美元。目前看来,发达国家缺乏向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转让、实现减排的激励。

  “总体上看,CDM是一个市场机制,其资金和技术转让均发生在私人部门之间,但是减排是一个全球公共物品,需要大量公共设施以及国家层面的研发和试验计划的投资,而这些是市场机制难以有效实现的。”樊纲解释。

  同时,多国基金形势也不乐观。

  目前,多国基金支持研发实现了大规模的减排,但需要大量前期的基础设施和技术设备更新的投资。樊纲坦言,只能进行“事后支付”的机制等于是没有支付的机制,许多减排行动根本无法在发展中国家展开。

  面对如此局面,樊纲所在的课题组开出了“药方”。

  “虽然ICP与CDM均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开展,并基于‘可测量’、‘可核证’和‘可报告’的原则。但ICP更注重国家间的协作,强调发达国家在国家层面的技术转让和资金配置承诺,以及发展中国家实施渐进减排策略的承诺,与CDM又有本质区别。”樊称。

 “消费国”承担减排责任

  如何界定各国责任,一直是漫长的国际气候谈判的主题词。对此,樊纲提出了新思路。

  “应以消费排放(定义为各国最终消费导致的碳排放)来界定各国排放责任。”樊称,导致温室气体大量排放、气候变暖趋势加剧的根本原因最终是消费而不是生产。

  “采用最终消费排放概念,既能够避免关于生产者和消费者谁获益的争论以及导致的重复计算问题,因为最终双方的收益均在自身福利中体现,同时又提供了一个动态视角,能够考察投资最终进入消费的动态影响。”樊表示。

  根据此思路,该课题组专门进行了消费水平和碳排放量关系的分析,得出一些数据结论。

  如在核算了1950-2005年的世界各国累积消费排放量后,课题组发现中国累积国内实际排放占世界累积碳排放总量的比重虽高达10.19%,但是中国累积消费排放仅占世界累积消费排放总量的6.84%。

  “这意味着约有1/3的国内实际排放是为他国居民生产消费品所致,而大部分发达国家如日本、英国的累积消费排放要远大于其国内实际排放。”课题报告称。

  针对此,樊纲建议,应把上述原则,作为国际公平分担减排责任与义务的重要指标,进而将“共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扩展为“共同有区别的碳消费权”原则。

  同时,在该原则下,落后国家当前应获得足够的碳消费权利,以满足其提高自身福利和发展的需求,而不必付出额外的成本。发达国家则应为其过多的累积消费排放负责,承担更大的减排责任。